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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高质量发展视角下的中国儿童福利体系建设

2026-01-04 09:48:12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微信公众号、甘肃社会科学微信公众号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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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娟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提  要

  人口高质量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加快推进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既是对现代家庭的有力支持,也是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现有关于中国儿童福利体系的研究中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理论分析薄弱、比较研究不足等问题,在此条件下基于儿童发展生态系统的分析框架,聚焦儿童生存发展各阶段的关键问题,锚定“十五五”时期发展要求,构建了儿童福利体系的“宏观国家—中观社区—微观家庭”三级响应机制。提出了针对性应对策略: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国家监护制度体系;聚焦儿童需求,织密社会照护支持网络;投资家庭建设,健全儿童成长支持链条;理顺治理机制,创新协同发展长效机制。

  关 键 词

  人口高质量发展;儿童福利体系;儿童与发展

    

  一、引言

  人口问题是我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人口负增长与少子老龄化现象导致家庭成员的个体经济压力持续加重。2022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0‰,2023年进一步下降至-1.48‰。七普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高达18.7%,平均家庭户规模已缩小至2.62人。面对人口发展的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人口高质量发展必须统筹人口的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协调发展、有序发展和积极发展,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则是其中的核心要义。

  国家现已出台多项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但实际生育水平与预期差距依然较大,部分原因是当前政策过于聚焦出生人口数量等指标,在儿童抚育方面关注较少。如何优化儿童福利体系建设,进而提高居民的生育意愿,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的儿童福利发展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在人口高质量发展成为国家战略核心的背景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作为“十五五”时期应对少子老龄化挑战的关键举措,具有多重现实意义,亟须通过系统性儿童福利制度重构,为人口长期可持续均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国际研究方面,19世纪末外国学者开始聚焦“童年”概念,关注儿童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特点与需求。20世纪以来,在医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经济萧条和政治动荡等一系列危机,儿童福利研究重点逐渐转向健康与贫困主题。在不同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下,各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儿童保护”“家庭服务”和“社区关怀”成为三种主要的儿童和家庭福利模式,强调以社会干预来加强家庭照护功能的儿童福利举措,认为儿童福利公共支出对于减轻家庭负担而言较为重要,并且要特别关注社区在保护儿童和支持家庭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社会环境、国家、家庭、学校、社区、市场概括总结为影响儿童福利体系的六个结构性因素。在国内研究方面,儿童福利研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改革开放前十年,我国的儿童问题尚未成为独立议题,被掩藏在婚姻、家庭、妇女的议题之中,相关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较为有限。20世纪90年代,儿童发展议题首次上升为国家专门性发展规划与国家政策,以政府主导先行的行政管理实践为主要特征,但基础理论和学术研究相对滞后。21世纪以来,儿童研究成为国家独立性重大政策议题,跨学科的学术研究开始兴起,并逐渐产生国际与社会影响力。2010年后,儿童福利研究随着相关政策的密集出台取得了长足进展,主要聚焦于儿童福利的基本需求及其社会化发展模式,着重探讨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应对策略。就具体领域而言,我国儿童照顾政策体系的发展变迁、城乡儿童教育机会差异、针对弱势儿童的社会保护等关注度较高。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随迁儿童的困境及政策效果成为焦点问题,特别是困境儿童概念被引入相关政策及研究之中,较好整合了儿童福利研究碎片化的问题。

  尽管目前我国儿童福利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与快速发展的儿童福利需求和政策创新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学界对儿童福利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共识,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研究;第二,现有研究中政策性回顾评述较多,在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理论方面研究较少;第三,关注我国儿童福利现实问题的研究多,对国外儿童福利实践和政策研究少。即使有研究比较了不同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也多以他国经验的简单罗列与拼贴为主,较少进行综合性、针对性地归纳梳理。故本研究尝试在梳理分析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实践的基础上,借鉴OECD国家儿童福利的主要理论和政策经验,聚焦“十五五”时期人口发展特征,探讨如何开展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可能存在如下边际贡献:第一,系统综合性地梳理国外儿童福利经验,为研究中国特色儿童福利理论提供参考依据;第二,以儿童与发展为理论视角,形成“儿童发展生态系统”分析框架,提出中国特色儿童福利实践的理论研究范式。

  二、OECD国家儿童福利的主要理论和政策特征

  借助经济发展的先行优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国家(以下简称“OECD国家”),儿童福利发展相对成熟,各国结合自身的社会文化情境在实际发展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证据。虽然在发展理论上存在些许差异,但本质上是推动儿童福利从残补型(针对困境儿童)向普惠型(覆盖全体儿童)转变,重塑国家、家庭与儿童之间的责任关系,国家从补充支持转向制度供给,家庭从唯一责任主体转为政策协同对象。这些经验思路对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特别是“十五五”福利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此对OECD国家儿童福利的主要理论和政策特征进行研究梳理。

  (一)主要理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转型,OECD国家的儿童福利制度也得到迅速发展,发展出儿童权利理论、儿童发展理论、儿童需要理论三种主流理论视角。儿童权利理论将儿童视为独立、自主、平等的生命主体,而非家庭的私有财产,强调国家与社会不仅要关爱、照顾、教育和保护儿童,还要保障儿童参与自身相关决策和潜能发展的权利。儿童发展理论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理解儿童发展,认为儿童在各发展阶段的需求存在差异性,必须分类施策满足其基本需求,以确保其身心健康成长。儿童需要理论则主张关注全社会多层次的共同需要,尤其是人类在儿童时期所需的必要帮助,国家应通过制度化再分配为主的多种途径来满足所有儿童的群体需要。

  (二)政策特征

  OECD国家儿童福利以预防性和补偿性政策相结合,以早期预防性为主的家庭补偿类政策和近年补偿性为主的社会照顾类政策为代表。预防性服务主要通过增强家庭功能,为儿童营造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包括教育、照料、医疗、补贴等支持内容。保护性服务主要通过改善儿童的社会环境或父母的角色功能,来保护儿童免受父母及他人虐待或忽视,包括咨询、危机应对、紧急照顾等服务。补偿性服务则是为儿童提供除家庭之外的照顾或安排,包括家庭寄养、亲属抚养、集中照顾以及收养等服务。

  1.家庭补偿类

  家庭补偿是早期儿童福利政策的重要取向之一。这类政策将家庭视为儿童福利的责任主体,通过为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或制度支持,弥补家庭在育儿过程中存在的不足。OECD国家的家庭补偿政策主要由经济补贴和生育假期两部分构成,前者可分为家庭福利公共支出和家庭现金福利,后者则可分为生产期间和育儿期间的休假制度。

  (1)经济补贴

  在经济补贴方面,OECD国家既提供了儿童福利的直接现金补助,也设计了相关的转移支付制度,专门为儿童及其所在家庭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一是向儿童所在家庭提供与儿童相关的现金补助,如儿童津贴等;二是儿童服务相关设施或援助的公共支出,如直接资助或补贴儿童保育和幼儿教育设施;三是为儿童设定的税收支持,包括免税、儿童免税额和儿童税收抵免。总之,在给定收入水平的条件下,家庭中儿童数量越多,应税收入就越低。就总量而言,OECD国家的家庭福利支出占GDP平均比重为2.34%。就形式而言,多数OECD国家的现金福利支出超过了公共服务支出或税收减免。专门为家庭提供的现金支出,即家庭现金福利,能够更直接地为儿童提供支持:一是与家庭特征相关,如单亲福利、大家庭福利等;二是与儿童年龄相关,如0~3岁儿童福利、4岁及以上儿童福利等;三是与父母工作情况相关,如工作税收抵免、托儿津贴等。

  (2)生育假期

  在生育假期方面,OECD国家为妇女分娩设有产假制度或陪产假制度,为儿童抚育设有育儿假或家庭护理假制度。国际公约将最低产假时间规定为14周,但没有对陪产假的时间进行规定。除美国外,OECD国家的母亲在分娩前后有权享有超过18周的带薪产假;尽管产假的薪资水平并不与平均收入等值,但大多数OECD国家提供的薪资水平能够替代以往收入的50%以上。陪产假的时间通常比产假更短,获得全额工资的比例也更高。OECD国家的带薪陪产假平均少于9周,其中6个国家不提供带薪陪产假,17个国家提供少于2周的休假,仅有10个国家提供了3个月及以上的假期。

  育儿假通常在产假之后,作为对产假或陪产假的福利补充,允许至少一名家长留在家中照顾儿童至2岁到3岁,在此期间,通常只有一位家长可以领取薪资。家庭护理假的内容与育儿假相似,但一般没有报酬,或仅提供较低标准的固定金额补贴。OECD国家的带薪育儿假或家庭护理假制度平均时长少于32周,且不同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国家提供1周及以上的休假,但15个国家不提供育儿期间的任何带薪休假,芬兰、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则提供至少两年半的带薪假期。与产假或陪产假相比,育儿假或家庭护理假的薪资水平往往更低,大多数国家仅为以往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因此,休假时间越长,收入支付率就越低。

  2.社会照顾类

  社会照顾是近年来儿童福利政策的重要取向之一。这类政策强调社会在儿童福利方面的职责,主张国家、市场、社区等多种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儿童的生存发展,为家庭分担育儿压力。OECD国家的社会照顾政策主要集中在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和早教阶段,包括公共支出和社会服务两种方式。

  (1)公共财政支出

  在公共财政支出方面,OECD国家投入于常规日托服务和学前教育服务的所有现金和实物,都算作社会照顾类的儿童福利,其中幼儿教育和保育支出占GDP平均比重为0.7%,存在较大的国别差异。总体来看,法国和北欧国家的幼儿教育和保育支出占GDP比重均超过1.0%,支出占比最高的冰岛为1.8%,捷克、哥伦比亚、美国和土耳其等国家的支出比重则均低于0.5%。比较来看,瑞典的保育支出为1.1%,且远高于其幼儿教育支出;新西兰、以色列、比利时、匈牙利、英国、意大利、墨西哥、西班牙、美国等国家的幼儿教育支出则远超出其保育支出。就绝对值而言,OECD国家的幼儿教育和保育公共支出为人均5200美元,其中丹麦、冰岛、卢森堡、挪威和瑞典的人均支出超过11000美元,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和土耳其则不到2000美元。

  (2)社会服务

  在社会服务方面,OECD国家的儿童照顾模式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具备营业执照为基础的日托机构。在资金来源上,许多欧洲国家通过政府拨款和家庭补贴来提供支持,其中家庭补贴的成本往往通过税收减免和儿童津贴等方式被抵消。在主体类型上,一些国家由教育部或社会事务部门负责,一些国家则以私人经营为主。第二类是家庭日托,即保姆在自己或儿童家中提供家庭环境中的儿童照顾服务。第三类是学前早期教育计划,即依托于中心或学校为即将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提供照顾服务。

  从公共支出可以看出,OECD国家普遍重视学前教育服务,这在社会服务中主要体现为学前早期教育计划,而教师是发展这类计划的关键角色。OECD国家的学前教育中,儿童与教职工的平均比例为14.3∶1,智利、哥伦比亚、丹麦、芬兰、德国、冰岛、拉脱维亚、新西兰、以色列和墨西哥等国的比例为10∶1。其中,部分国家在学前教育阶段普遍配备了教师助理。对于教师工作人员而言,大多数OECD国家的幼儿教育培训要求国际教育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ISCED2011)6级资格的学位认定,奥地利、以色列、日本和韩国要求5级资格(短期高等教育学历),斯洛伐克共和国仅要求3级资格(即高中学历),法国、波兰和葡萄牙则要求7级资格(即硕士学位)。对于教师助理而言,大多数OECD国家只需具备ISCED2011 3级资格认定即可。

  总体来看,OECD国家构建了“国家—社区—家庭”三层嵌套式的儿童发展支持体系,形成了权责清晰、功能互补的协同机制。一是强调在尊重家庭育儿地位的基础上,承认家庭育儿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为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或制度支持。二是强调多种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儿童的生存发展,或通过机构化为儿童提供基础日托服务和学前早期教育服务,或支持家庭保姆为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提供照顾服务,进而为家庭分担育儿压力,扩展家庭能力边界。三是国家通过经济补贴、生育假期或公共支出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或制度支持,确保儿童发展的底线公平。

  三、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发展历程与理论分析

  目前我国儿童福利体系正处于转向普惠型的关键阶段,面临历史遗留的结构性矛盾与新发展阶段的制度性挑战。故本章首先回溯儿童福利体系的发展历程,阐述城乡分割的福利供给模式、政策执行碎片化等深刻制约着儿童福利全面实现的因素,并探讨当下大规模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群体新特征、过度依赖事后补救的路径惯性等问题。在结合上文OECD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讨论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现状,从制度效能和发展视角两方面出发探讨如何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儿童福利体系。

  (一)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发展历程

  1.发展历程及特征

  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福利制度阶段。主要以城乡二元分割的集体供给为核心,呈现“国家-单位(集体)”保障模式。城市依托单位制提供托儿所、医疗保障等福利,农村通过人民公社实施粮食分配和“五保”救助。保障对象主要聚焦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城市孤儿由福利院集中供养,农村孤儿主要依靠“五保”制度保障。该阶段福利水平较低,城乡差异显著。二是市场经济转型下的补缺型儿童福利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儿童福利体系向市场化转型,1990年发布的《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转折点,福利模式从单一机构养育拓展为家庭寄养、社会助养等多元方式。此阶段建立了儿童免疫计划、留守儿童关爱体系,政府逐步强化主体责任,但城乡二元化问题突出,福利津贴制度存在覆盖盲区。2001—2010年,“儿童优先”理念初现,政策开始从经济议题中独立,但整体仍属补缺型。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阶段。2010年被称为“中国儿童福利元年”,民政部2013年启动适度普惠型试点,标志着儿童福利体系向普惠化转型。政策覆盖范围从困境儿童扩展至全体儿童,强调“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建立了包括医疗、教育、法律保障的综合性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强化儿童主体地位,儿童福利支出占GDP比重持续提升,但仍面临服务专业化不足、区域发展不均衡等挑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基层服务网络。

  2.当前政策基本现状

  在体系建设方面,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供给体系不断发力,逐步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过渡,并朝着全面普惠方向探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提出以儿童保护为核心,目标涵盖健康、教育、救助、参与等六大领域,政策工具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服务等多维度支持措施。例如,流动儿童教育均等化政策通过财政投入倾斜和“两免一补”等措施,推动教育资源公平分配。但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分散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儿童福利相关内容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缺乏系统性整合,导致基层执行时职责不清、标准模糊。

  在社会治理层面,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儿童福利需求的多元化,在需求层面对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一方面,在医疗与教育保障领域,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仍面临区域差异,家庭支持政策(如育儿津贴、托育服务等)尚未形成全国性制度。另一方面,监护缺失或不当现象依然存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了儿童监护制度,但实践中相关案例仍频发,暴露出基层儿童保护网络的专业化不足。此外,财政投入机制虽强调“儿童优先”,但普惠型服务的覆盖范围有限,部分地区仍以困境儿童救助为主,普通家庭育儿成本依然较高。

  (二)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理论分析:基于制度效能与发展视角的再审视

  随着当前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不断发展,呈现出显著的转型期特征,为更加深入探讨儿童福利体系的改革逻辑,本文基于发展视角从理论层面对此进行阐释,以期为厘清儿童福利体系转型期特征的深层原因与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从制度效能上讲,现有儿童福利体系已经难以适应现阶段人口结构的深刻变革。根据七普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0至17周岁儿童人口为2.98亿人。在制度受众上,2020年我国流动儿童数量为7109万人,留守儿童6693万人,合计人口规模已达1.38亿人,占中国儿童总人口的比例为46.4%,但现有政策设计仍沿用户籍分割的群体分类法。这种基于身份识别的保障模式既无法回应城镇化进程中儿童需求的共性特征,也加剧了福利获取的“马太效应”——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儿童人均福利支出是中西部地区的8~10倍。值得关注的是,早期发展干预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0~3岁托育服务覆盖率仅为4.3%,显著滞后于OECD国家平均34.7%的水平。在制度保障上,目前仍停留在“事后补救”的补缺型阶段,现金转移支付存在服务转化率低、需求瞄准偏差等结构性问题。在制度架构上,现有政策呈现显著“二元分割”特征,即针对困境儿童的救助体系相对完善,但普通儿童发展支持系统尚未建立;家庭补偿政策存在性别失衡,全国男性陪产假平均仅7.3天,显著低于OECD国家均值29天。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我国儿童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较低,与发达国家存在显著差距。

  从发展视角上看,当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在保障内容上,虽然我国的福利保障相较之前阶段已显著提升,但仍以补偿性救助为主,在救助形式与内容上依然相对单一,如何丰富、完善儿童福利的保障内容也是后续阶段的重点。在保障对象上,目前离建成覆盖所有儿童的普惠型福利体系还有一定差距。在政策协同上,儿童福利体系的相关政策仍需不断加强统筹。我国的产假福利虽然较好,但休假的权利主体多为女性,较少考虑男性群体的相关诉求。尽管各地已经对育儿假和男性陪产假进行了部分探索与实践,但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应的统一规定。在资源整合上,我国依然处于转型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虽然不断加大各类社会主体的照顾力度,普惠型托育服务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仍缺少专项政策针对各类社会主体进行资源整合,社会主体照顾的功能发挥仍较为有限,进一步加强整合各类资源也是后续阶段的发展方向。

  总体来看,相较OECD国家相对成熟的儿童福利政策而言,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无论在家庭补偿还是社会照顾方面都略显欠缺,还未建立多元参与的儿童发展支持体系,权责清晰、功能互补的协同机制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阐明家庭、社会和国家在儿童发展中的责任和边界,需加大政策支持,扩大社会服务供给,构建良好的儿童发展生态支持系统。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发展战略的关键转型期,需突破困境儿童与普通儿童的政策区隔,构建普惠型福利制度,以强化内生动力为主线,通过制度性措施(如财政调整、服务均等化)激活人口再生产。从OECD国家经验也可以看出,儿童福利支出总和与生育率呈显著正相关。我国正处于将儿童福利支出占比提升的关键时期,这不仅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必要投资,更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人力资本基石。因此,儿童福利制度设计必须超越传统的救助思维,建立精准化的服务供给体系,同时注重政策工具的协同效应,如将育儿假制度与女性就业支持相结合,形成“时间-资金-服务”的政策闭环。最终通过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儿童发展、家庭幸福与国家战略的有机统一。

  四、对策建议

  OECD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经验显示,国家、社会和家庭共担育儿职责,不仅能够实现高效的人力资本投资,更有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东亚经济体高速增长的经验同样表明,经济发展、公共政策和个人机会三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有机联系。整体来看,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有效投资,既能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又能推动经济增长,进而增加社会福祉并由此形成良性循环。从个体的生命周期 来看,人力资本早期投资的回报率更高、收获时间更长,对儿童的健康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公共政策干预,具有国家层面和个人层面的双重意义。在人口发展的新形势下,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必将以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基础。加快推进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必须立足儿童成长与健康发展的视角,采用更具耦合性的多维制度设计,以促进全体儿童在身体、心理以及社会潜能方面的最大化发展。

  (一)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国家监护制度体系

  顶层设计是儿童福利体系的基石。一方面,由于我国采取分散的儿童福利立法模式,法律实践中存在着立法层次低、规范相互矛盾、实施机制薄弱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儿童福利体系的效力和权威。应明确儿童福利的核心概念和执法机制,统筹兼顾困境儿童的特殊需求和全体儿童的共同福祉,规范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的管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另一方面,儿童不是被动接受保护的对象,而是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既要看到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也要看到儿童作为独立个体所具备的创造性潜力。应确立儿童福利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国家发展的战略进程之中,将提供保障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构建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首要任务是确立以儿童权益为核心的基本理念。必须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推动其全面发展。其次,推进儿童福利立法顶层设计。通过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如制定《儿童福利法》)整合现有政策碎片,明确部门协作框架。具体实施中应实现三方面整合:一是在服务维度,推动生育、养育、教育一体化衔接;二是在供给维度,融合现金补助、实物支持与专业服务;三是在主体维度,强化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协同的多元合作机制,增强政策关联性与系统性。最后,须将儿童福利事业深度融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通过法律保障与资源统筹,全面建成中国特色儿童福利体系。

  (二)聚焦儿童需求,织密社会照护支持网络

  儿童需求是儿童福利体系的核心。从个体视角来看,儿童时期是人生的重要阶段,儿童又可进一步划分出不同的生命周期,面临着不同阶段的生存发展需要。从群体视角来看,随着现代化的社会变迁,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呈现出更为多样的个性化需求。其中,既包括妇幼健康、食品营养、托幼事业等照顾需要,也包括学前教育、社会教育、体育娱乐等教育需要。

  从儿童的基本需求出发,社会化支持可体现在资金和服务两大方面。一是建立分类分级儿童补助制度。既要推动营养教育的完善,又要促进儿童津贴制度的规范。营养补助的标准与年限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教育补助需考虑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的交通食宿实际,儿童津贴则需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在发展普惠型儿童补助的同时,重点向相对落后地区、相对贫困家庭以及多子女家庭倾斜,确立一套灵活完备的儿童补助制度。二是分层分类建设托幼服务体系。一方面使用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照护服务,另一方面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优势,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三)投资家庭建设,健全儿童成长支持链条

  家庭建设是儿童福利体系的关键。家庭对外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决策行动,对内通过成员间的团结协作来实现家庭目标,儿童抚育则能充分体现这一模式。然而,儿童抚育更多被视为女性职责,在儿童照顾日益精细化和劳动强度持续扩大化的当下,她们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工作-家庭”冲突。这不仅直接导致了女性个体发展和儿童照顾的困境,也间接影响到家庭的内部和谐和外部稳定,不利于提高家庭的综合发展能力。投资家庭建设将促进育儿职能的有效发挥,从根本上有益于每一个儿童的综合福利。

  家庭建设涵盖赋权与赋能双重维度。一是通过强化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提升优生优育能力,如优化场所布局实现“少跑腿”,完善生育医疗费包干制度等。二是赋能家庭,不断加强儿童监护人能力,通过多元主体协作提升健康素养与教育水平。依托托育机构、学校、社区等平台,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疾病预防、应急避险等技能培训;深化家校合作,引导监护人树立科学成才观,关注儿童阶段性身心需求,并通过家庭教育知识学习促进代际成长。

  (四)创新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协同发展

  治理机制是儿童福利体系的驱动力。儿童是社会的重要成员,儿童福利的社会回报也将由全社会所共享。推动儿童福利的治理机制创新,离不开多元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在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应充分调动各领域社会资源,为儿童发展构建良性的生态系统,努力满足多样的儿童福利需求。我国现行的政社合作互动程度较浅、参与机制不顺、资源统筹效能有限、服务内容供需脱节,社会力量的巨大潜能得不到有效释放,与日俱增的儿童福利需求得不到匹配满足。建设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急需各类社会力量主动承担责任。

  创新儿童福利治理机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构建“三级网络+多元投入”的协同治理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在县级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统筹区域资源;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督导员队伍,负责需求摸排与政策落地;村(居)委会配备专职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困境儿童家庭。第二,实施困境儿童分类识别与动态数据库建设,采集录入困境儿童信息,建立重点关爱台账,根据不同类型实施差异化保障政策。第三,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突破单一财政依赖,构建“财政保障为主、福彩公益金倾斜、慈善捐赠补充”的投入模式。如设立困境儿童关爱基金,整合慈善组织、引进公益项目;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公益信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第四,健全服务机构监管评估体系,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涵盖政府、社会与行业的监管框架,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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